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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摘选)

来源:半岛体育平台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3-09-11 16:03:59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规划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第九条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相关的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任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商业市场给予扶持。

  畜禽批发商业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任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

  第五十三条运输畜禽,一定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